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万,并给付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应付利息、罚息(按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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