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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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5838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22828.54元,罚息135.45元,复利495.97元,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有权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9幢1梯1702房,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