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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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六、九、十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路522号23号商铺三楼物业腾空并返还给***;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路522号23号商铺及23号商铺二楼物业的经营管理权交还给***; 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自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30204元; 六、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期间拖欠的水电费275190.05元; 七、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335138.5元;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本诉受理费9619.36元,由***负担6228.03元,***负担3391.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782.92元,由***负担4090.52元,***、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92.4元。本案评估费55000元,由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841元,由***负担1615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42620元,由***负担13271元,***、广州锦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3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