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856元,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前期垫付的18000元,尚应当赔偿114856元;

二、本案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2100元,被告***承担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负担1426.6元,被告***负担6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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