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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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32111.61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685.78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33211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江门市蓬江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97.5元减半收取3548.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两被告负担3523.75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07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5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