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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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天化街塔洛斯健身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连山区天化街塔洛斯健身会所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塔洛斯健身管理(山河半岛店)会员协议书》; 二、被告连山区天化街塔洛斯健身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山区天化街塔洛斯健身会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