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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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061.42元及支付至2018年7月25日止尚欠利息11772.52元和此日之后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含罚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二、被告***、陈爱连、***、卢叶对被告***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爱连、***、卢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陈爱连、***、卢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