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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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邢台盛凯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县永顺车队保险赔偿金166000元。 二、驳回原告邢台县永顺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原告邢台县永顺车队负担61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