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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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西林大道营业所账号62×××56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邱家嘴支行账号62×××95_156_1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08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