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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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借款本金125096.44元及利息、罚息3704.86元(截止于2021年1月21日),并以本金125096.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付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对被告***的抵押物(坐落于海城市开发区安村街鑫泰蓝湾国际小区8-2-11-1,建筑面积69.22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被告***办妥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原告取得他项权证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被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垫付,二被告在给付欠款时加付3676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