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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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浦县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合浦县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支付拖欠的租金81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合浦县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给原告。 上述判决给付事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