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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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归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36212.67元及尚欠逾期利息人民币35142.2元和2021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并按年利率4.9%上浮50%计收罚息); 三、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以抵押的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X4号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XXXXX2号】在担保限额448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837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85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