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黄莉丽偿还还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5745.24元、支付利息4039.58元、费用12897.94元(费用包括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分期提前还款手续费、预借现金费用;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黄莉丽向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赔偿律师费2194.86元。事实和理由: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根据黄莉丽于2015年2月22日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向黄莉丽发放信用卡提供贷款消费服务,卡号:62×××80。黄莉丽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领用合约》的规定偿还已经使用的贷款,截至2021年4月8日,黄莉丽尚欠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费用共计62682.76元,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黄莉丽已构成根本违约。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2194.86元,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因催收而产生的损失应由黄莉丽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黄莉丽答辩意见:欠款是事实,申请分60期偿还。

查明事实:2015年2月22日,黄莉丽向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的申请及签名栏签名,根据此申请,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向黄莉丽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80。黄莉丽领取该信用卡激活后于2016年2月17日开始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造成逾期。截至2021年4月8

日,黄莉丽尚拖欠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745.24元、利息4039.58元、费用12897.94元。2021年8月9日,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2021年3月26日,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与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委托人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委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担任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与万成等13个案件之间的信用卡合同纠纷的委托代理人……收取律师费17165.41元,该13个案件中包括本案,本案应缴纳代理费2194.86元”。2021年5月12日,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向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代理费14401.18元。

本院意见:黄莉丽在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办理信用卡,并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该合约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义务。黄莉丽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应当及时偿还透支款项,黄莉丽未能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应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利息。黄莉丽拖欠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745.24元及截至2021年4月8日的利息4039.58元、费用12897.94元,至今未还,构成违约,故对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要求黄莉丽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745.24元、利息4039.58元、费用12897.94元,及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了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黄莉丽承担,故邮政银行宁明县支行请求黄莉丽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194.86元,符合《领用合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黄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745.24元、利息4039.58元、费用12897.94元;

二、被告黄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信用卡后续利息、费用(后续利息、费用计算方式:以透支本金45745.2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黄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律师费219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黄莉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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