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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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货款60185元给原告欧阳青松; 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6366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885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601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给原告欧阳青松; 三、驳回原告欧阳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4元(原告已预交132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