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荔浦荔敏轮胎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荔浦荔敏轮胎经营部货款33390元;

二、驳回原告荔浦荔敏轮胎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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