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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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71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以171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2020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欠款为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天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