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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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武鸣祥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荣昌护栏有限公司 广西恒大护栏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恒大护栏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武鸣祥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122.25元。 二、被告广西恒大护栏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武鸣祥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11月30日;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计至2019年2月4日;自2019年2月5日起,以466122.25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恒大护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0元(原告广西南宁市武鸣祥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市武鸣祥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7元,由广西恒大护栏有限公司负担4583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