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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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69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人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