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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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蓝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40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计至2020年11月6日止利息为407872.21元;以2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执行年利率6.65%基础上上浮50%进行计算); 三、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位于北流市大伦圩的抵押房地产[证号:北国用(2007)第24-××号、北流市房权证大伦镇字第××号]、***位于北流市大伦圩的[证号:北国用(2007)第24-××号、北流市房权证大伦镇字第××号,北国用(2007)第24-××号、北流市房权证大伦镇字第××号)]抵押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262元,减半收取14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