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蓝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40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计至2020年11月6日止利息为407872.21元;以2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执行年利率6.65%基础上上浮50%进行计算);

三、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位于北流市大伦圩的抵押房地产[证号:北国用(2007)第24-××号、北流市房权证大伦镇字第××号]、***位于北流市大伦圩的[证号:北国用(2007)第24-××号、北流市房权证大伦镇字第××号,北国用(2007)第24-××号、北流市房权证大伦镇字第××号)]抵押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262元,减半收取14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1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