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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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纳雍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的《商业用场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省纳雍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 三、被告贵州省纳雍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912元,被告贵州省纳雍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