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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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21361.59元、利息人民币16094.87元、罚息人民币628.41元、复利人民币519.0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罚息、复利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未偿还贷款本息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9)乌当区不动产权第X号)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偿还上述款项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6元,减半收取40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