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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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枣山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枣山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70287.71元、利息人民币18540.94元、罚息、复利人民币1061.4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自2021年3月25日起,罚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偿还贷款利息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贷款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枣山路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3273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枣山路支行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黔(2016)南明区不动产权第××号)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359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