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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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595.53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625‰计算,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6628.73元应予抵扣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