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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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麻江县杏山街道国彬建筑施工队 麻江县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麻江县杏山街道国彬建筑施工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8,895.77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麻江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15.00元,由被告麻江县杏山街道国彬建筑施工队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