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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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麻江县杏山街道兴华大自然地板专卖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麻江县杏山街道兴华大自然地板专卖店货款55792.4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利息以应付货款55792.4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LPR标准加计4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麻江县杏山街道兴华大自然地板专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