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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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瓮安县吉祥天花吊顶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瓮安县吉祥天花吊顶店货款人民币三千零六十九元(小写:3069元); 二、驳回瓮安县吉祥天花吊顶店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承担。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