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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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1、马某2、***各项经济损失256091.34元。 二、原告马某1、马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第三人***垫付的50000元。 三、被告山西安和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樊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