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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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41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641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支出12000元; 三、被告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8元(已交纳);由被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