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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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办理兴义监狱棚户区改造项目(兴义商城三期)B-1幢1单元22层1-22-4号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文书资料交付***,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由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7778.57元; 三、由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购房发票;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贵州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