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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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偿还货款553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