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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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752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以1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145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8.00元,由被告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