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二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名下桃城区宝云街××层房屋[不动产证书编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被告***、***共同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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