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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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鉴定费共计98530.7元,已付20000元,再付78530.7元,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鉴定费共计1515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