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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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平县棉麻烟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棉麻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1年7月31日的借款利息58717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89%,自201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安平县棉麻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