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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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23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缺电器费用4400元给原告***、***; 三、被告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79元,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1.46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46元。请于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