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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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嘉谊牧栏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嘉谊牧栏杆厂货款118873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赔偿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4.1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嘉谊牧栏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9元,由被告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