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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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诉前保全费30元。

三、驳回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6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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