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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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中谷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甘南县中谷粮油有限公司26,445.7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6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