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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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325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3002.95元,共计156254.95(扣除已垫付1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3577.26元、第三人丽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138368.77元,尚需支付原告4308.92元,该款支付至原告***莲都农村信用社账户62×××38)。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赔偿8111.44元(已付清)。被告***多垫付的3577.2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直接退至被告***交通银行账户45×××64。 三、第三人丽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138368.7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至该中心账户。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