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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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资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资兴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75818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被告***负担84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资兴支公司负担25元。该款原告已缴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