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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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郴大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廖志豪、梁辉、唐志明、雷斌为(2020)湘1003执2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廖志豪、梁辉、唐志明、雷斌分别在抽逃出资210万元、147万元、138万元、10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