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国贸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江市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6160.56元及利息(利息以596160.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8元,由被告阳江市国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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