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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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4784.86元及利息3935.5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已算至2021年1月7日,顺延按合同约定照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的房产【(2019)邵阳市不动产权第0027XXX号及(2019)邵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