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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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69,9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至2021年1月11日为97,842.13元,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抵押物梧州市车库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7元,减半收取计5,2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