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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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字号的侵权行为,具体为:立即停止在楼宇招牌上使用“银座”字样,停止以“银座”名义对外销售、出租商铺、公寓等房产; 三、变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四、驳回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6元,由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