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绥化市金阳烟花爆竹经销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绥化市金阳烟花爆竹经销处货款13426元及利息(利息以1342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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