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贵中银零房贷字1024号);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9094.97元、利息4487.11元、罚息99.9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对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贵港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950元。

本案受理费72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79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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