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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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50700-013-2009001585);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9016.85元、利息(含罚息)1736.06元,合计80752.91元[上述款项计至2019年2月1日止,从2019年2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23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对处置阳东县城幸福新村A4-1号B幢301号房地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