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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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本金7996.74元以及支付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的利息958.25元和费用878.81元[2021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照《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1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