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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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本金19987.32元以及支付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的利息2112.95元和费用1403.55元[2021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照《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1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